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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企業名稱申請的商標要和申請人名義對應。原則上講,企業應當以自己的企業名稱申請注冊商標,可以用企業名稱的全稱、簡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以及名稱的漢語拼音等,但不應當用和自己企業名稱無關的企業名稱申請注冊商標。以企業名稱申請的商標不能和企業名義存在實質上的差別,如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可以申請注冊中石化公司、中國石化公司等,但是不能申請注冊中石油或中國石油公司等。
2、以企業名稱申請的商標在轉讓時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一般的商標權利人可以隨意轉讓自己的商標。但是由于受以企業名稱申請的商標要和申請人名義對應條件的限制,其商標權利人不可以將商標轉讓給企業名稱和商標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企業。
3、以企業名稱申請的商標,仍然要有顯著性。企業名稱并不要求有顯著性。不少企業認為,其企業名稱得到核準后,以企業名稱申請的商標也理所當然地得到核準注冊。其實,企業名稱和商標是兩個不同的權利,企業名稱得到核準,并不意味著以企業名稱申請的商標,可以順理成章地核準注冊。因為以企業名稱申請的商標,和普通商標一樣,也要有顯著性。
4、以企業名稱申請的商標,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香港注冊企業名稱要求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不能有相同的在先企業名稱,而商標注冊要求在全國范圍內都不能有相同和近似的在先商標。因此,以企業名稱申請注冊商標的企業,先要查詢在全國有無在先權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