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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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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當前企業的一些不適宜做法,會上也進行了介紹。例如有些企業將其他知名企業或者競爭對手的企業名稱、商標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將自己的企業網站設置為推廣鏈接,這種行為是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商標侵權的。
除了披露案件審判情況之后,一中院還特別針對當前東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一些適宜和不適宜的行為方式。
起企業模仿他人馳名商標用于不同類的商品或服務,例如近年來,注冊在沖水馬桶、水龍頭等衛生設備上使用的“YiLi-伊利”商標,或者是抄襲國外企業的產品設計、委托他人生產侵權產品、標識的做法都是適宜的。
此外,有些企業使用從網絡上獲取的未署名。
一中院民三庭副庭長趙志強說到,企業應該企業知識產權“權利樹”、“權利網”。當正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選擇不同的保護方式。在企業走出去前要注重知識產權的審查,避免在國外侵害他人權利,同時也保證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
此外,外包維權事務也是保證維權效率的一個有效手段。
趙志強還提出,企業應該正當合法的使用知識產權手段阻擊競爭對手,切忌濫用權利。